勃利縣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逐步實現基本殯葬服務的普惠性、均等化,激勵引導群眾文明節儉辦喪事,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落實惠民殯葬政策做好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將政策惠及對象擴展到轄區所有居民,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減免對象及減免項目
(一)一般減免對象
1.具有勃利縣戶籍的城鄉居民;
2.出生后尚未登記戶口的嬰兒。
(二)減免項目
1.遺體接運費(勃利縣區域內遺體接運免費);
2.遺體存放費(惠民廳100元/天或固定冷藏柜3元/小時,限三天以內或72小時);
3.遺體火化費(普通火化爐240元/具);
4.骨灰寄存費(普通寄存格位5元/月,限一年以內)。
(三)特殊減免對象及減免項目
1.烈士,駐勃部隊和武警部隊犧牲、病逝的現役官兵,搶險救援中犧牲的消防員,因公殉職的人民警察,因見義勇為逝世的人員,上述特殊群體按一般減免對象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基礎上,還免除告別廳場地使用費。
2.在本縣死亡且遺體在本縣實行火化的公安機關經辦的無主、無名遺體,按實際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進行免除。
二、補貼項目
對具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給予一次性喪葬補貼,補貼標準參照基本殯葬服務減免項目。
三、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直接減免
縣殯葬服務機構按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和標準直接減免,需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一般減免對象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戶籍證明;
2.醫療衛生機構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3.喪事承辦人身份證。
特殊減免對象除提供一般減免對象所需證件外,烈士需提供審批部門的批復;駐勃部隊和武警部隊犧牲、病逝的現役官兵,需提供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效期內的《軍官證》《士兵證》原件;搶險救援中犧牲的消防員,因公殉職的人民警察,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因見義勇為逝世的人員需提供屬地政府出具的證明。
對烈士、因見義勇為逝世的人員在辦理喪葬事宜時其資格暫時無法認定,事后經相關部門審批認定的,可由治喪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殯葬服務費用票據(含費用清單)、相關證件、證明到縣殯葬服務機構辦理退費。
(二)一次性喪葬補貼辦理程序
對具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憑土葬證明及相關證件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殯葬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貼,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相關要求
(一)喪事承辦人若自愿選擇上述項目以外的服務項目,或者上述項目中更高檔次服務,以及非殯儀館提供服務產生的費用或價差,由承辦人自行承擔。實際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低于減免項目限額的,據實結算,對未發生的減免項目,視為自動放棄,不返現、不折抵。
(二)符合減免條件但在異地或七臺河市辦理遺體火化的,可在遺體火化后三個月內憑異地火化證明和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票據(含費用清單)及相關證件,到勃利縣殯儀館按本辦法所規定的減免項目和標準報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已在異地享受免除的,不再予以報銷。
(三)喪事承辦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冒領、騙領等行為,由民政部門依法責令退還;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殯葬服務機構要認真執行基本殯葬服務政策,嚴格核實把關,不得違背喪屬意愿增加服務內容,不得虛報服務項目。工作人員虛報申領減免費用的,責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資金來源及結算方式
對于基本殯葬服務減免項目,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全額承擔、據實列支。每年9月由縣殯葬服務機構匯總上年度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情況,經民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將資金納入下年度殯葬服務機構預算。
六、附則
本辦法中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及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本辦法由勃利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